

《劳动合同法》自年初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强烈,各类企业也反应不一。两会上,一些来自企业的政协委员就此提交提案,认为该法中诸如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条款对企业过于严厉,提出修订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企业要主动适应这部法律”
“现在提出修改法,说明这部分企业家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还理解不透,对当前中国社会的总体情况了解不够。”一直同民营企业打交道的省工商联主席李仁委员,并没有“偏袒”民营企业,而是直言不讳。
“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得很明白,要提高工资在一次分配中的比例。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企业职工工资在一次分配中的比例确实较低。所以,广大民企要主动去适应这部法律,建立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而增长的机制,这是最根本的,也是我们首先向企业提倡的。”
李仁委员坦言,“对民营企业家,解读《劳动合同法》要一分为二,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职工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总体比例较低。其次才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如何考虑到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法律应该撑起企业和个人的平衡”
“应借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使《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支点,撑起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从而达到劳企关系的和谐发展。”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委员,对《劳动合同法》持赞同态度。
在他看来,解决好用人的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从本质上看,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发挥能力的平台,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员工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也是企业的最大财富。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共同发展,实现双方的共赢,是企业用人和个人发展最好的选择。
张近东委员坦言,当前《劳动合同法》确实面临推广和认可的问题,政府应加强新闻舆论导向,塑造一批榜样,在全社会形成正面的、强大的舆论导向。政府还须联合企业加大培训力度,加深对新法的理解,对于在职员工、待就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也应该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该法的理解。
无锡市副市长、民建无锡市委主委华博雅委员也在提案中提出,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均未出台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操作细则,加上司法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也不尽相同,致使部分企业在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和理解中出现偏颇,产生误解。“为了预防和减少企业用工行为出现偏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建议多渠道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帮助劳资双方正确解读合同法内容,理解领会新法的精神。”
“司法解释”必须慎重
“‘建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广泛了解情况,认真吸收和听取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实施的影响进行全面的科学的综合评估,慎重推出‘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全国工商联女商会副会长、常州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委员在提案中提醒。
民建中央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余瑞玉委员也向记者倒苦水,他们培育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5到10年的时间,花费精力和财力。而现在很容易造成企业想留的人才留不住、想辞退的员工却辞不掉的尴尬局面。她在提案中希望能在该法“实施细则”中慎重考虑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等和平衡。
“‘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为完善这部法律提供了难得的‘窗口’,建议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加以优化。”有些委员在提案中这样建议。